(2019)粤0112民初10326号
陈文凯:
本院受理原告甘文浩诉被告陈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2民初10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文凯向原告甘文浩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甘文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文凯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