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2121号
郭荣贵: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荣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粤0112民初12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000元;
二、被告郭荣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禹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郭荣贵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