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2629号
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王东华:
本院受理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王东华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改期开庭通知书(内附传票)。改期开庭通知书内容为:本院受理原告清远骏鹏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中农化农资有限公司、王东华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0年3月25日14时15分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东院第十法庭开庭,由于工作原因,故本案需改期开庭,新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东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