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肖红: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2民初10560号原告李晶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符肖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晶晶偿还借款利息49460.2元。
二、被告符肖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晶晶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4728%计算);
三、被告符肖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晶晶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4元,保全费3517.3元由被告符肖红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4897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794元,保全费35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 年 三 月 五 日
联系人:胡佳宁 联系方式:020-83006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