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0820号
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粤0112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不得执行第三人广州保税区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2.5%股权。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