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2民初11253号原告欧卫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王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卫清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元,由被告王静负担100元,原告负担46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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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