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668号
郭镜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与被告郭镜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广州市荔湾区恩宁路宁祥坊2号109房屋的租赁关系;2、要求被告及共同使用人迁出上址房屋,腾空该屋交还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20日上午9时00分适用普通程序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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