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887号
郑贤邦:
本院受理原告张炉英、郑江诉被告郑贤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郑贤邦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郑贤邦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1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9日开始至偿还完毕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修复广州市荔湾区冲口街道沙涌聚龙四巷11号、13号的房屋。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建(构)筑物安全(检测)4500元;5、请求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与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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