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084、1086-1089号
欧胜华:
本院受理原告万莉诉被告欧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五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084号案: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逾期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为1530.67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86号案: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1.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逾期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为153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87号案: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1.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逾期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为1533.33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88号案: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1.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逾期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为1534.67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089号案: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21.3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逾期第二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2月26日为1536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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