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0528号
伍尚高、伍世勋:
本院受理原告谭红与被告伍尚高、伍世勋、郑革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伍尚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红支付货款558164.6元及违约金(以558164.6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谭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8元,由被告伍尚高负担14881元,由原告谭红负担427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