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1258号
刘玉娴、钱飞翔:
本院受理陈少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玉娴、钱飞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少宁偿还借款本金4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6元,由原告陈少宁负担32.28元,由被告刘玉娴、钱飞翔负担1043.72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