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执异20号
广州市黄埔港口商贸储运公司、广州市黄埔侨昌贸易公司、杨新辉、赵云阁: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112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变更北京市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1998)黄法经执字第2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