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2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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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宋秀云诉被告李小财、东莞市志宇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市基发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利息109100元(自2016年11月16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分计算至起诉日,之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