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182号
广州悦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西藏保利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江子麟与被告广州悦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西藏保利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子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悦腾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利凤鸣花园签约确认单》;二、被告广州悦腾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购房款293358元(其中一期购房款141679元、二期购房款151679元)、产权登记费80元、物业维修基金9528.75元,共计312966.75元;三、解除原告与被告西藏保利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优惠告知书》,并要求被告西藏保利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购房优惠服务费5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0年5月7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