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7民初2543号
赖志红、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梁桥枝诉被告赖志红、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7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原告梁桥枝与被告赖志红、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于2019年6月25日解除;二、被告赖志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股票认购款104万元给原告梁桥枝;三、被告赖志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4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给原告梁桥枝;四、被告广州星亚高新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赖志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梁桥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