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851号
胡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柏爱勤与被告胡永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永刚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被供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共计210979.5;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6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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