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823号
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庄清恩、庄幼虹、詹振辉:
本院受理原告卢敬锋与被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新城支行、广州市美成印务有限公司、庄清恩、庄幼虹、詹振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请求终止(2019)粤0103执恢451号案的执行,租赁权可对抗抵押权继续存在;2、请求停止查封广州市荔湾区世纪中路619号1301房,原告不想拍卖受让人移交涉案房产,原告可占有、使用涉案房产至2032年8月4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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