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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684号原告曾燕玲与被告刘日辉、郭嘉豪、广州喜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20-02-11 18:20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684号

刘日辉、郭嘉豪:

本院受理原告曾燕玲与被告刘日辉、郭嘉豪、广州喜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对原告购买涉案车辆的购车款损失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名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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