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447号
蔡传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选民、王劲、刘晨与被告蔡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返租27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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