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08号
薛景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锐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广州海锐农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870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171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5月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经办人:涂君、梁又千电话:020-83005819、8300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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