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9196号
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9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宝广场商场物业服务合同》于2019年4月2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63.67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滞纳金以30天为一期,以所欠物业服务费为本金,从当月的6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告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每月滞纳金以本金为限)。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的电费789.2元、水费62.3元、污水处理费25.2元、油污处理费59.4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新约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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