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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758号原告邬林华、宗梅诉被告蔡缨、王旭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2020-02-11 17:58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758号

蔡缨、王旭红:

本院受理原告邬林华、宗梅诉被告蔡缨、王旭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第十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解除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2.二被告支付二原告投入资金12706860元,美金55万元(折算成人民币350万元),总计16206860元;3.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合伙期间2015年-2019年的合伙体盈余分配款1500万元,并支付因逾期给付分红款所导致的二原告利息损失(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18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联系方式:民二庭郑茵、黄燕83006119、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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