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115号
张贯雄:
本院受理原告于小华诉被告张贯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贯雄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