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779号
黄洵:
本院受理原告施桂泓与被告黄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被告立即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太保直街乐华菜地16号北座602房腾空并返还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其中,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4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为13477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年1月8日为3955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黄斐斐、林虹 联系电话:83005859。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