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690号
成辉育: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辉育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2.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H74G0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粤AH74G0车辆垫付的保险费用4523.56元和车船税44.88元及其违约金4112元以及2019年全年挂靠管理费6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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