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11号
吴敏鑫: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巨将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9476元及利息4473.8元(利息以894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4473.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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