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87号
刘新健:
本院受理原告梁艳玲与被告刘新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将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9000元(按照每月380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暂计至2019年12月12日,实际计至被告全部归还借款本息之日止)归还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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