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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2号原告伍玲与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0-02-10 15:08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52号

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伍玲与被告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四被告清偿原告集资款17983元、利息15877.17元(利息从1995年4月17日按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应计至还清款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二月十日

联系人:黄斐斐、林虹  联系电话:830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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