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1052号
黄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崔龙刚诉被告黄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还借款人民币7300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1000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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