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39号
郭水群:
本院受理申请人邓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建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将来案件顺利执行为由,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郭水群名下价值760306.17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7作出(2020)粤0117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郭水群名下位于从化市温泉镇明月山溪大道泮湖西路1号5幢1梯802房的房产。
保全金额以760306.17元为限,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算;属轮候查封的,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三年。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