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68号
福建汇洋海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恒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洋海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605510.63元;2.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委托律师的委托费用(律师费暂计至一审阶段36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