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炜辉:
本院受理的(2019)粤0112民初8597号原告王友好诉被告陆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陆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王友好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8日起计至2019年7月1日止,按月息1.9444%计算)。
二、被告陆炜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王友好偿还借款14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4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7日起计至2019年7月1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友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6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3663元,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义务时向原告迳付3663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36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