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2427号
罗漉:
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太诉被告罗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2民初12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洪太医疗费损失118.50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罗漉负担,该款原告张洪太已预交,由被告罗漉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