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5750号
林智远:
本院受理原告杨震与被告谢惠芳、林智远、侯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上诉人侯锐就(2019)粤0112民初575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侯锐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2、改判第一项判决为“侯锐、林智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杨震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房屋占用费5714.88元”;3、改判第二项判决为“林智远、侯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杨震支付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的物业管理费53.71元,合计107.42元”;4、改判第三项判决为“林智远、侯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原告杨震支付电费379.98元,合计759.95元;各自向原告杨震支付燃气费46.58元,合计9315元”;5、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