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8982号
范霭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范霭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8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霭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二、被告范霭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分期手续费8819.83元;三、被告范霭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的利息94.98元、还款违约金369.1元,从2019年9月1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还款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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