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8599号
庞阳保:
本院受理原告关钧海诉被告卢柏镜、庞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8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庞阳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钧海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卢柏镜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庞阳保、卢柏镜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办人:彭景威、陈丽仪 联系电话:83006065、8300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