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8283号
边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边红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8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边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本金147997.34元;被告边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195151.94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47997.34元为基数,按《VISA奥运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支付);被告边红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滞纳金16077.06元;本案受理费6688元,由被告边红霞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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