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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82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苏如国信用卡纠纷一案

2019-12-31 17:15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粤0103民初8282号

苏如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被告苏如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如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本金81314.66元;被告苏如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为45531.26元;从2019年2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1314.66元为基数,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支付);被告苏如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截至2016年12月14日的滞纳金6056.86元;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支付);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42元,由被告苏如国负担。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郑茵、黄燕     联系电话:83006119、5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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