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粤0114民初9680号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峻晖石材装饰工艺厂、林一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峻晖石材装饰工艺厂、林一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粤0114民初9680号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绿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