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170号
李锦辉、张紫云、广州市天河区俊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锦辉、黎耀洪、张紫云、广州市天河区俊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114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锦辉、张紫云、广州市天河区俊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对(1999)花法经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广州市梓元岗城物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广州市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新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36元,由被告李锦辉、张紫云、广州市天河区俊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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