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4民初7765号
深圳市新纳海实业有限公司、林瑜快:
原告广州康耀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纳海实业有限公司、林瑜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4民初776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纳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康耀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365元及利息(以2473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林瑜快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广州康耀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5元,财产保全费1782元,由原告广州康耀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深圳市新纳海实业有限公司、林瑜快负担6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