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8432号
白海钦: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白海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8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海钦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873.68元;二、被告白海钦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9年8月5日之前的透支利息为4251.57元;从2019年8月6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白海钦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4981.16元;四、被告白海钦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滞纳金56.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白海钦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荔湾法院(民一庭)彭卫群、钟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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