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7997号
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松洲分公司、广州市恒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桂芳、梁向东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松洲分公司、广州市恒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松洲分公司、广州恒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协助原告蒋桂芳、梁向东办理广州市荔湾区桥中北路翠岛街117号908房(原自编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河沙村珠江桥中花园海星A幢9层908房)的产权过户至原告蒋桂芳、梁向东名下的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松洲分公司、广州恒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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