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7372号
张礼杰: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礼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9269.48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7日为8495.61元,另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按日利率0.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他费用6658.07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1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张礼杰负担2131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作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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