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8851号
黄建业、冯汝邦、广州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绍江、黄荣:
本院受理原告关伟健与被告黄建业、第三人冯汝邦、广州健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绍江、黄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8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伟健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关伟健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