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8262号
邓图暖: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图暖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8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图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64405.37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8日为8109.56元,从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其他费用21740.75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9元,由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1元,被告邓图暖负担4028元。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