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4民初4875号
曾剑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剑辉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4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赔偿款66602.81元及未付保费3623.45元;
二、被告曾剑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上项未付赔偿款66602.81元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但逾期付款违约金总数以66602.81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元,由被告曾剑辉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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