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4民初5451号
袁俊军: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袁俊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4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俊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付透支本金122222.16元、手续费374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从2018的8月15日起以到期应付未付款项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6元,由被告袁俊军负担。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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