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1965号
李宏、吴水林:
本院受理原告黎绍栓与被告李宏、吴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宏、吴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黎绍栓偿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黎绍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黎绍栓负担10元,被告李宏、吴水林共同负担1049元。(该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黎绍栓同意由被告李宏、吴水林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104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