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4执异489号
田友主:
本院受理异议人唐善荣与申请执行人肖朝林、原案被执行人田友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唐善荣的执行异议。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